一、档案法产生程序
在国务院法制局指导下,由国家档案局形成初稿,提交国务院论证、审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是档案事业从事档案工作的“宪法”依据。
二、什么是档案
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必备条件
(一)产生于各类社会活动实践;
(二)办理完毕的文件;
(三)具有保存价值(存凭、留史、资政、育人);
(四)原始性(记录社会活动、反映社会活动、还原历史原貌)。
四、档案事业的指导思想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勇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历史使命。
五、档案事业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档案主管单位是国家档案局,地方档案主管单位是省、市、县级档案局。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六、档案事业发展目标
实现三个走向:“走向法治,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
七、档案秘藏时间
原则上,地方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
八、档案权利与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九、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从低至高分别是档案管理员、助馆、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十、档案复制件权威性
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的同等效力。
十一、电子档案的“四性”检测
检测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十二、电子档案的权威性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竞争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十三、档案违法行为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档案;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十四、档案违法、犯罪行为惩处
单位或者个人有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