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馆书刊资料属学校财产,借阅者如遗失、损坏图书馆书刊资料,按第五条规定赔偿。
2、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批点、涂改、缺页等情况交本馆工作人员加盖印记。否则,归还时发现有上述现象,均由借书人负责。
3、读者借阅书刊损坏较轻,如批点、涂改等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按书价的50%交付赔偿费,其损坏的书刊不得索取。损坏条码者每张赔偿1元。
4、读者严重损毁或遗失书刊,可用原书刊同一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但应交纳重新分编、加工费3元。
5、读者严重损毁或遗失书刊无法以相同版本赔偿者,按下列规定赔偿。
(1)1988年以前(包括1988年)印刷的图书:一般图书按原价6倍赔偿;工具书、学术专著、馆藏孤本书按原价10倍赔偿;多卷书遗失、损坏其中一册按全卷书价3倍赔偿,其余卷册存馆,赔偿人不得索取;遗失、损毁全卷图书者,按原价8倍赔偿。
(2)1988年以后印刷的图书:一般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工具书、学术专著、馆藏孤本书按书价5倍赔偿;多卷书遗失、损坏其中一册按全卷书价2倍赔偿。其余卷册存馆,赔偿人不得索取;遗失、损毁全卷图书者,按4倍赔偿。
(3)线装古籍、建国前版本图书、外文原版书、港台原版书,一律按书价20倍以上赔偿。
(4)国内版中文报刊:每份报纸按全月订价2倍赔偿,单本期刊按刊价的3-5倍赔偿;合订期刊按合订本价格5倍赔偿,另收装订费5元。
(5)国内版外文报刊(含影印版):每份报纸按全月订价3倍赔偿,单本期刊按刊价3倍赔偿;合订报刊按合订本价格的10倍赔偿,另收装订费5元。
(6)国外原版期刊、港台原版期刊单本按全年订价5倍赔偿,合订本期刊按合订本价格的10倍赔偿,另收装订费5元。
6、读者损坏遗失未标明价格的书刊,参照相似书刊估价计算赔偿;非人民币标价的,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赔偿。
7、读者损坏、遗失书刊,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在一周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超期处理,并视情况暂停其借书权利,通过学校财务部门直接从工资或学费中扣除赔款。